有關擴展的一般問與答 

Some Common Question and Answers Regarding Extension

Q:一種“擴展調查”有必要嗎?

A:有必要。國際扶輪理事會要求在為新社吸收會員前要先作一種“擴展調查”。

Q:需要有一個輔導社嗎?

A:需要。這是國際扶輪理事會設定的要求。政策上容許一個以上,但不建議超過兩個輔導社,輔導社本身必須有廿五位以上的社員。

Q:特別代表必須來自輔導社嗎?

A:不必。地區總監可選擇任何人擔任此一職位。

Q:如果某扶輪社分享它的區域,則它必是輔導社嗎?

A:是。但是,如果分享的扶輪社超過一個時,則只有其中之一必須是輔導社。

Q:一個扶輪社會被強制與新社分享區域嗎?

A:是,國際扶輪理事會依國際扶輪細則擁有此種權力。然而,國際扶輪理事會並不喜歡運用此種權力,由於如此可能導至的不良感受。理事會已表示如果正當的程序沒有被遵守,它是不會使用這個權力,這指的是:吸收社員會前要先解決區域的問題。

Q:創社社員名單有上/下限制嗎?

A:最少廿名;但沒有上限。

Q:職業分類有何限制嗎?

A:有。任何相關行業的現職社員不得超過10%。例如,創社名單上有卅二種職業分類,在教育方面分類,或財務相關分類,要限制到各不可超過三人。

Q:不動產代理人(Real Estate Agent)是可接受的分類嗎?

A:不可以。一個職業分類是在描述公司或個人的職業活動,而不是其個人之頭銜或地位。因此,該用“不動產代理”(Real Estate Agencies)或“不動產銷售”( Real Estate Sales)的名稱。

Q:一位現任的扶輪社員可以在一個新社的創社社員名單上嗎?

A:可以。他自現在的扶輪社退社的生效日應是其參與之臨時社被國際扶輪批准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同一天。扶輪社員不可以同時是兩個社的社員,除非是其中之一是榮譽社員。

Q:創社社員名單上可以有現職資深社員嗎?

A:可以。創社名單上大半必須是現職社員;其餘可由現職資深及退職社員組成-但是不可以是榮譽社員。

Q:一個新社的例會的時間及/或地點能永遠被限制住嗎?

A:否。當一個扶輪社成為國際扶輪會員社之後,它便與任何其他扶輪社享有一樣的權利來決定它的集會日期、時間及地點(但在199531日當天或之後才入會的扶輪社,若其例會地點在其他扶輪社區域內的,則必須得到該扶輪社之同意)。

Q:一個現有的扶輪社可以與新社分享一部份的區域嗎?

A:不可以。扶輪社可以放棄部份的區域,或者分享其全部的區域。

Q:關於區域的描述有甚麼要求嗎?

A:有的。描述得以書面的文字,不可以寫成“與     扶輪社同一區域”。如果不只是城市的界限,則附以地圖標示清楚所有的敘述。郵區、學區及投票用的選區(這些全都容易改變)全都不可使用。

Q:新社的申請應如何處理以避免出問題?

A:當部份創社社員名單已準備好時,可以先送往國際扶輪秘書處查核及請求指示,可向秘書處商量任何可能發生的問題。

Q:一個居住在緊鄰的扶輪社的區域界限內的合格人士可以含在創社名單內嗎?

A:可以。但是創社名單內大半的人必須來自新社的區域界限之內,指其住所或事業所在地。

Q:國際扶輪理事會批准扶輪社入會只是個形式嗎?

A:不是。很明確的不是。申請文件將會被澈底的審核以確保申請文件符合國際扶輪章程文件的嚴格詳釋及理事會的政策。由創社社員名單上除名確實發生過,並且有的臨時扶輪社終究不能成為正式的扶輪社。理事會自然地很嚴肅地負起批准扶輪社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會員社的責任,並且不會允許一個未能嚴格的符合規定的扶輪社入會。

Q:地區總監除簽名外別無事可做嗎?

A:不是。總監必須首先核准“擴展調查”然後指派一位特別代表。當申請書填寫完畢後,總監必須證明申請書已經審核過,並且一切就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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